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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2-9

时间:2026-03-28 20:3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不具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2-9

  不具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检查指出违法行为后,能够积极改正,及时更换检验检测存储样品所需的设备设施。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接到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报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六十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从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处9000元以下罚款。”的意见,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罚款玖仟元整(¥9000.00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通用橡套软电缆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壹万贰仟壹佰元(¥12100.00)的1.6倍罚款,即壹万玖仟叁佰陆拾元(¥19360.00);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通用橡套软电缆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陆仟捌佰伍拾元(¥6850.00)的1.6倍罚款,即壹万零玖佰陆拾元(¥1096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罚款,上缴国库。

  对于当事人上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广西储粮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二倍共100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159.6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隐匿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烟道式液化气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7台检验不合格烟道式液化气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处货值金额910.00元的2倍罚款1820.00元;

  2、没收3台隐匿企业名称、地址的烟道式液化气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处货值金额390.00元的0.5倍罚款195.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依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料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标准的轻质循环油56.7吨,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8799.60元的1倍罚款248799.60元;

  2、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煤油16吨,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67200.00元的0.5倍罚款336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322.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2.没收隐匿企业名称、地址的21台燃气热水器和45台家用燃气灶具,并处货值金额7750.00元的0.5倍罚款3875.00元;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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